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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痛点和难点(2017年1月)

文章作者: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发布时间:2017-01-04

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第五届二次理事大会上,协会各根治机构委员会(分会)提报了2016年度最具影响的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及建议。这些问题建议是当下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痛点,也是单以企业之力无法解决的难点。

 

进一步完善综合运输服务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传统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面临发展压力,都在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很多企业 将发展综合运输、现代物流和多式联运领域,政策法规不完善、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不顺畅、基础设施薄弱,各类交通运输资源整体优势发挥不够等问题,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建议:一是理顺管理体制,统一协调规划。成立统一的多式联运协调管理机构,从全局角度出发,对区域多是联运的设施建设、联运网络、信息网络进行统一规划布局,监管协调。二是完善政策法规,规范市场行为。明确监督管理,制定多式联运管理办法,涉及制定适合海铁/海水/海公/海空的多式联运提单格式,逐步实现提单流转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电子化。

 

试点探索,扩大客运企业经营自主权

长期以来,班车客运定线、定时、定点、定班运行对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服务需求更加多样的形势下,这种“四定”行业管理模式,使道路客运市场竞争主体处于被动状态,难以发挥比较优势,在集约化经营班线和区域化经营中出现了无法灵活满足人民出行需求、企业经营自主性弱、运输效率不高、运力资源浪费、经营成本升高等问题。

建议: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领域,开展扩大道路客运企业在确保运输需求的基础上,自主调配现有运力以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二是允许道路客运企业在现有客票销售主体实行联网售票后,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自主同步发售试点班线客票;三是允许道路客运企业根据《汽车运价规则》,在做好旅客稿纸工作的基础上,在试点班线实行运价市场调节机制。

 

科学合理地推动新能源公交车辆运用

纯电动新能源公交车大面积政策性推广应用,与电池、电机、电控技术尚不够成熟,充电和维修保养基础建设不配套,特别是动力电池普遍存在能量密度低、一致性差、衰减快、寿命短等之间的矛盾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公交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

建议: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或外部运营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发展纯电动新能公交车要合理和适度,可通过实验或示范运行方式摸索经验,特别应规范鞋垫动力电池总能量(总功率);科学合理确定充电、换电模式;规范电池退役管理。同时建议近期可发展增程式电动公交车作为纯电公交车的过渡车型;引导发展技术相对成熟的插电式油电混合、气电混合公交车,在有条件的城市鼓励发展在线即时充电式公交车(双源无轨电车)。对公交企业大批量商业化应用新能源公交车,在运营和维修保养方面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

 

对纯电动新能源客车进入营运市场实行准入管理

由于国家对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动应用给予了积极扶持政策和补助资金支持,许多没有新能源汽车生产经验的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加入进来,凭借地方保护政策获得营运客车生产订单,给后续的道路客运安全运营埋下隐患。有别于技术成熟的传统能源汽车,纯电动新能源汽车目前的电池、电机、电控装置技术尚不够成熟,部分核心技术只掌握在起步较早、研发资金投入较大的少数车辆制造企业手里,而许多中小车辆制造企业不具备研发能力,拼装生产的纯电动能源汽车质量低劣,故障率高并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对纯电动新能源客车进入营运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设置准入门槛,比如对连续三年销量低于100辆的车辆制造企业,限制其进入班线客运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交客运市场;对售后服务网络不健全的车辆制造企业,要求健全服务网络才可以销售营运性纯电动新能源客车。

 

加快修订《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现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200-2004)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今人们对道路客运出行高品质的需求,及对汽车客运站提供多样化服务的需要。汽车客运站是道路客运业的窗口,道路客运业新时期的转型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汽车客运站的转型升级,修订该标准,有利于引导和推动道路客运业持续快速发展。

建议:一是结合道路客运业发展趋势,尽快修订该标准;二是通过对该项标准修订,引导汽车客运站在满足常规客运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运游结合,站商融合等转型升级发展战略;三是加强与《汽车客运站服务星级划分与评定》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配套衔接。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效率

治理违法超限超载是保护公路桥梁、维护道路货运市场秩序和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受到广大守法经营的道路货运物流企业的拥护,但是在执法检查中存在着行为不规范、标准不统一和执法检查效率低等问题。

建议: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盐城执法腐败,杜绝执法人员与“黄牛”、“带路人”串通收黑钱等现象的发生;以高速公路入口为切入点,统一总质量、外廓尺寸限制标准和执法尺度,超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杜绝以罚代治、罚款放行的现象发生。

加强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基础建设。加强路政、运管、交警执法检查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建共享,共同建设“一卡(驾驶员基本信息)、一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一平台(互联网信息查询管理系统)”的执法检查信息化系统工作。通过系统实时采集驾驶员驾驶行为信息,共享违法违章、交通事故信息,建立营运驾驶员诚信“红黑榜”。

 

调节集装箱运输管理规范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40英尺高箱和53英尺箱,因车辆外廓尺寸超限运输,不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将受到违法处罚。目前国际海运集装箱普遍使用国际标准40英尺1AAA型高箱,使用未经改装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进行公路运输,在我国道路通行条件完全满足需要,驾驶人员经过专门培训能够保证通常情况的安全生产;对现有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改造适应相关管理规章要求,将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且运输企业无力承受;逐车逐单办理超限运输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行政成本和运输企业的时间成本巨大,运输企业负担加重,不利于降低物流成本。

建议:通过对相关管理规章或其执行作相应政策调整,或设置合理过渡期内的免除条款、另行规定方式,对未经改装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再晕国际标准40英尺1AAA型高箱不认定为超限运输。对运输53英尺箱的,可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对于经过主管部门备案并绑定了移动终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互联网即时申请、即时办理许可(发送电子形式《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和验证识别二维码)。

 

建设大件运输通道,建立桥梁大件运输等效核载相关规范

在我国公路桥梁交通基础设施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缺乏对大件运输通道的规划和建设,道路、桥梁的何在能力等数据不够公开通明,一地一证和“一车一货一桥一验算”等做法,影响了大件运输生产效率,加大了大件运输企业的成本投入,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

建议:一是建设大件运输通道。以现有五纵七横高速公路网为主体,结合部分一级公路网,选择桥涵数量少、车流量较低、道路桥涵通过能力较大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建立贯穿南北、横跨东西的全国大件运输通道,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为地区间大件运输打开通路。二是建立桥梁大件运输等效核载相关规范,避免出现一地一政的管理体制和“一车一货一桥一验算”的不合理现象,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运输时间,也使公路大件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化,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对大件运输需求,促进大件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允许危运车辆在驻地指定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力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因不能“异地检测”将会给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带来诸多不便,以及成本支出。

建议:在加强对检测机构准入资格管理、技术规范管理,构建全国统一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网络体系的基础上,调整危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关管理规定,参照对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规定要求,允许危货运输车辆在驻地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方便异地经营的危货运输车辆在经营地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的需求,减少能源浪费、道路运资源占用,以及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和不安全因素的增加。

 

(原文刊载于《中国道路运输》20171月总第372期“DECISION决策参考”P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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